|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实施时间:200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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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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