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实施时间:2004-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