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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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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