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
|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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