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