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一)登记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报材料、咨询、初审;
3、注册资金验证;
4、正式受理审查;
5、实地调查(涉及民生安全的行业);
6、核准;
7、交费;
8、领照;
9、公告。
(二)登记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有效工作日;
2、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
3、开业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
(三)内资登记管辖范围:
除国家、省和市工商局登记管辖以外,本辖区内的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单位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证明;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组建单位或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团法人出具社团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批文原件及原复印件;
2、有组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或决定;
3、组建单位或集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5、须经审批机关审批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6、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发起人协议;
7、投资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8、《投资证明书》。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投资明细;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本人简历;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职代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选举、聘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1、房地产使用证明和租赁协议书;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法人章程。
(八)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修改的);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
7、变更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隶属关系);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全民资产);
9、移交协议书、新主管部门法人资格证明(变更隶属关系);
10、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变更经济性质);
11、房地产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变更地址);
12、行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涉及行业审批的);
1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九)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国税和地税的完税证明;
3、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和注销的文件,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注销公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十)收费标准:
1、登记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开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领取《营业执照》的,开业(设立)登记费为人民币30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为人民币一百元;
(4)以上各项另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2、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100元;
(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人民币20元;
(3)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4)以上各项另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3、补(换)执照收费标准补(换)执照,收费人民币60元;增补执照副本,每本收费人民币10元。
4、按规定应收的其它费用